国家体委向直属公司、、、文教企业集中部分留利的试行办法
(91)体计直财字461号
(1991年11月15日国家体委发布)
第一条 为了向直属公司、、、文教企业(直以下简称直属企业)集中部分留利,,,,用于重点技术改造、、、重点项目投资、、调剂余缺,,,促进体育经济的发展,,,,根据国发(1984)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,,,制定本办法。。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体育服务公司,,,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,,中国航空服务公司,,,,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,,,中国体育报社,,,人民体育出版社,,新体育杂志社,,沈阳滑翔机制造厂,,,,成都滑翔机制造厂以及今后开办的直属企业。。
第三条 向各直属企业集中的金额均为税后留利的10%,,,,各企业应于年底终了3个月内(3月31日前)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提交国家体委计划司统一掌管。。。。
第四条 向直属企业集中的部分留利资金,,应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、、新开办企业的投资借款、、、、急需临时周转借款等,,,,不得用于委机关自身的支出和福利、、奖励支出。。。。
第五条 各企业需要动用集中的留利资金,,必须事先对使用资金的效益进行论证,,,并向国家体委计划司提出立项申请。。。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::
(一)投资项目及用途;
(二)需要的资金数额。。。。
(三)产出预测;
(四)还款日期;
(五)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。。
第六条 动用此项资金的审批权限是::::动用资金50万元以下的,,由计划司司长审批;50万元以上的,,由计划司报委领导审批。。。。
计划司应对批准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财务监督,,同时每年向企业公布一次资金使用情况,,,,接受各企业联督。。。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度起执行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