体足字(2004)81号
各会员协会,,,,中超、、、、中甲、、、女足俱乐部::
在2003年11月22日甲A联赛第28轮北京国家足球俱乐部北京现代汽车队(主场)对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后进行了兴奋剂尿样抽检。。。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院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测,,,,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A瓶和B瓶尿样均呈麻黄碱阳性。。。。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《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》(暂行)中第八条的规定,,对张帅及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给予如下处罚:::
一、、、停止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一切足球比赛6个月,,,处罚期从2003年11月22日起,,至2004年5月21日。。
二、、、、给予北京国安俱乐部教练组组长杨祖武、、、、队医双印停赛6个月处罚,,,,并各罚款5000元,,处罚从2003年11月22日起,,,至2004年5月21日。。
三、、给予北京国安俱乐部警告,,,计1例二类兴奋剂阳性,,,并追加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(每例1400元,,共14000元)的处罚。。。。
四、、、给予北京市足球协会警告。。
以上个人罚金由俱乐部代缴,,,并与俱乐部罚金一同于2004年3月1日以前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,,,,逾期不缴,,将追加处罚。。
请各会员协会和中超、、、中甲、、、女足俱乐部引以为戒,,组织运动员、、、、教练员、、、队医等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2004年2月3日颁布的《反兴奋剂条例》,,,,切实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视,,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。。
中国足球协会
二OO四年二月六日
主题词::::中国足协 兴奋剂 处罚 决定
抄送::各级国家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