足纪字(2005)7号
关于对湖南湘军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
吴振宇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
各赛区委员会、、、中超、、、中甲俱乐部::
在2005年6月4日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二轮第084场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队与湖南湘军足球俱乐部队(以下简称湖南湘军队)的比赛进行到44分钟时,,,湖南湘军队23号运动员吴振宇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,,,并用侮辱性语言辱骂裁判员,,,被裁判员罚令出比赛场地。。。
依据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》第十六条、、、第十七条、、、、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,,给予湖南湘军队23号运动员吴振宇停赛8场(2005中国足协杯第二轮两回合比赛,,如足协杯第二轮出线停足协杯第三轮第一回合比赛,,停中甲联赛第13轮至第17轮,,如第二轮未出线停止中甲联赛第13轮至第18轮),,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。。。
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强调,,,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要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,,,以良好的比赛作风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为赛场文明创造条件,,,这也是每一个职业俱乐部和运动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。
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(中国足球协会代章)
二○○五年六月六日